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徐忠林,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蒋春燕,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毕节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41101589F。
法定代表人:吴明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胤举,李倩,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徐忠林、蒋春燕申请执行毕节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已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徐忠林、蒋春燕递交申请请求参与(2018)黔0502执1597号执行案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的分配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502执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马关江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