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4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
主要
负责人:杨世亮,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英,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谊,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荣英,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徐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34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重阳
人民陪审员 陈俊文
人民陪审员 石 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