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财保74号
申请人:厦门拓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虹路19号第一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89918925C。
法定代表人:钟旭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柔,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厦门双斌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65853987G。
法定代表人:涂洪斌。 申请人厦门拓镪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双斌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77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厦门拓镪工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拓镪工贸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双斌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774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407元,由申请人厦门拓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认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媛媛) 代
书记员(姜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