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1民初2083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浩,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宋自豪,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
申请人:张玉梅,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原告张浩与被告宋自豪、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鲁1721民初20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宋自豪、张玉梅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浩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张浩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宋自豪、张玉梅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自豪、张玉梅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晨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闫志
书记员李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