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6637号
原告:万良燕,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和平茂业玉庭轩14E,证件号码R782380(A)。
被告:郭昆鹏,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万良燕与被告郭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万良燕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减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良燕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梦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羽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