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5民初6637号

万良燕与郭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良燕;郭昆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6637号

原告:万良燕,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和平茂业玉庭轩14E,证件号码R782380(A)。

被告:郭昆鹏,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万良燕与被告郭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万良燕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减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良燕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梦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羽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