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辽0381行初68号原告某市某酒店。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市某酒店诉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因劳动争议在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需等待该案审理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于海涛
人民陪审员 江 雪
人民陪审员 李伟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诗雨 关注公众号“”
某市某酒店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辽0381行初68号原告某市某酒店。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市某酒店诉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因劳动争议在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需等待该案审理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于海涛
人民陪审员 江 雪
人民陪审员 李伟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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