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6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余建群,男,1972年1月3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郑建宽,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叶丰,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余建群与郑建宽、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丰名下车牌号为浙C5××**、浙CH××**的小型汽车两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丰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村××组××幢××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建宽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村××路××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冻结了被执行人叶丰在浙江明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600万人民币,股权占有60%)。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丰名下车牌号为浙C5××**、浙CH××**的两辆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叶丰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村××组××幢××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建宽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村××路××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叶丰在浙江明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600万人民币,股权占有6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