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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特498号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高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高鹏;王东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特498号 申请人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福雷德广场****。 负责人何柏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淑娟,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丹凤,女,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高鹏,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申请人王东,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鹏,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高鹏、王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吴晓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与高鹏、王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高鹏返还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2213.99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627.61元,合计人民币26841.6元,分别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每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5841.6元于2019年12月28日前付清;上述款项付至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名: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账号:5719××××0802); 二、王东对高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晓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 娜 代

书记员 廉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