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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申10342号

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黄新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黄新恒;河南三合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1034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三店新寨三丁路东。

法定代表人:朱良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杨,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新恒,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利,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河南三合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新恒,一审被告河南三合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终3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项城市金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慧娟

审判员  金 悦

审判员  于保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