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335号
原告:刘天平,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久,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兴,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黎杨,职务不详。
被告:佘建中,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王文成,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第三人: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麓山大道二段东林春天。
法定代表人:王永根,职务不详。
原告刘天平与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佘建中、王文成、第三人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邓双双
审判员 刘晓云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岱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