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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5执838号

高春芳与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高春芳;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05执838号申请人高春芳,女,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小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