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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6民初478号

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庆、郭彩利、陆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庆;郭彩利;陆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6民初478号

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

法定代表人:常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武,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高小雷,男,汉族,住绥德县辛店乡公民。

被告:田庆,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被告:郭彩利,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被告:陆露,男,汉族,陕西绥德县名州镇人。 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庆、郭彩利、陆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以该案案款已经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