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6民初478号
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
法定代表人:常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武,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高小雷,男,汉族,住绥德县辛店乡公民。
被告:田庆,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被告:郭彩利,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被告:陆露,男,汉族,陕西绥德县名州镇人。 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庆、郭彩利、陆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以该案案款已经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