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3726号
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80233405。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同民,男,年龄不详,住即墨区。
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同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同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