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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2执237号之八

宋冬辉、褚振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冬辉;褚振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237号之八 申请人宋冬辉。 被执行人褚振芳,,阳信县 流坡坞镇褚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 1622执237号之八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 褚振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褚振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褚振芳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6223191326207664,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216.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佩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劳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