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20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周鸣翰,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兵兵,男,汉族,1992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兵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297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兵兵给付1545.78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负担案件仲裁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杨兵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先后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兵兵名下的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兵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纳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公积金登记信息。于2018年11月12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1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在杨兵兵住所处张贴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于2019年1月8日前往宜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宜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签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杨兵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签发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综上,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杨兵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兵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