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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237号

王娟娟、王厚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娟娟;王厚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王娟娟,女,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厚雨,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范县新区。本院在执行王娟娟与王厚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218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