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930号
原告:乐凤跃,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杰,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5层535号。
负责人:李移房。
原告乐凤跃诉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分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尔旻
审 判 员 穆虹宇
审 判 员 叶若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艺洁
书 记 员 覃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