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02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皮金湖,男。被执行人蒋文,男。申请执行人皮金湖与被执行人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蒋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皮金湖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