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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执345—2号

王善学、谭新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善学;谭新社;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郓城众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5执345—2号申请执行人王善学,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谭新社,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被执行人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28609062E。

法定代表人:张勤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848227090。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鲁1725执345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郓城支行的存款20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卫东

审判员  杨正建

审判员  徐兴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