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现住甘肃省金昌市,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日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6日又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7月30日被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2015年7月29日执行完毕;2018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7日12时30分许,经曹学虎与被告人赵某事先电话联系,永昌县在甘肃省河西堡镇大市场曹学虎经营的水果店铺内,赵某给曹学虎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赵某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及毒资200元,从曹学虎处扣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7克。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日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7月30日被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2015年7月29日执行完毕;2018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检验鉴定报告、移交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禁毒法令,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贩卖毒品犯罪,属累犯;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犯罪,又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及毒资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闫会德
人民陪审员 梁玉萍
人民陪审员 严万东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彩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