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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42号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辉煌种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辉煌种业有限公司;罗江琴;程永清;遵义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42号

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

主要

负责人: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女。

被

申请人:贵州省遵义市辉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南路遵义县五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84797M。

法定代表人:罗江琴。

被

申请人:罗江琴,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

申请人:程永清,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

申请人:遵义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龙泉村龙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666957773Q。

法定代表人:罗江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遵义市辉煌种业有限公司、罗江琴、程永清、遵义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市辉煌种业有限公司、罗江琴、程永清、遵义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遵义众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龙泉村龙泉大道的工业厂房(产权证号:遵房权证遵义县字第××号,建筑面积1605.66㎡);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遵义市辉煌种业有限公司、罗江琴、程永清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李晓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