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肖莹,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黄进豪,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肖莹与被执行人黄进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4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黄进豪应偿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苏肖莹,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0元。因被执行人黄进豪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肖莹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进豪名下的粤W×××××号牌车辆,查封期限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志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