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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33号之一

赵汝强、俞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汝强;俞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汝强,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俞卓军,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汝强与被执行人俞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2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俞卓军应向申请执行人赵汝强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68元。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汝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卓军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H×××××的车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如需续封,应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因本院尚未实际查扣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上述车辆。除上述财产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卓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郭 锦

审判员  李伟青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