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2015号
申请人:郑苏梅,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
申请人:严焯辉,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郑苏梅与被申请人严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严焯辉名下的粤R×××**号牌小型轿车(查封金额100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焯辉名下的粤R×××**号牌小型轿车(查封金额100000元)。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乐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