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5民初1553-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兆瑞,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万玉齐,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兆瑞与被申请人万玉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鲁1425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万玉齐在齐河县自来水公司的工资(工资在齐河县邮政储蓄银行发放)及住房公积金,保全金额25000元。张兆瑞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兆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万玉齐在(2019)鲁1425民初1553号案件中的在齐河县自来水公司的工资(工资在齐河县邮政储蓄银行发放)及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70,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兆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宰金萍
书 记 员 朱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