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7460号原告东莞市湘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杨爱国,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舟,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智芯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梁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东莞市湘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芯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湘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湘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智芯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元,由原告东莞市湘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书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静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