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3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执行案外人):高鹤纯,女,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百魁,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王百臣,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杨晓嵩,女,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马明富,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高鹤纯因与被上诉人李红军、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百臣、杨晓嵩、马明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高鹤纯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并未在通知书规定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直至2019年4月9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鹤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交纳的上诉费6343元予以退回。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顺利
审判员 李建瑞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