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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3执268号之一

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陈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陈文银;余春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陈文银,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余春蓉,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文银、余春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陈文银、余春蓉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镇××街××号××号××幢××单元××层××号房屋(产权号:0××1); 二、拍卖被执行人陈文银、余春蓉名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镇××街××号××号房屋(产权号:0××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茏沣

审判员  林 玄

审判员  高树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