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7执4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伟东,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吴家辉,男,1974年2月2号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周伟东与被告吴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7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
一、被告吴家辉向原告周伟东偿还借款2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吴家辉负担。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周伟东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一、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0日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将查询结果一一展示给各申请人。 二、本院向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张边社区中队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每个月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1000元。 三、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7执4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钦彬
审判员 陈伟潮
审判员 邓文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逸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