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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8471号

汪漫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刁迁;汪漫;北京太和嘉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8471号申请执行人刁迁,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修复新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太和嘉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环南路5号5幢3层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53PM13。

法定代表人:汪漫,经理。被执行人汪漫,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刁迁与被执行人北京太和嘉利商贸有限公司、汪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6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房产、存款、车辆、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6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