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2806号
申请执行人:李应伏,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火车站明珠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12247N(1-1)。
法定代表人:陈师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应伏与被执行人合肥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民终4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礼金
审判员 夏 露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成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