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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978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永才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永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97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38065(1-2)。负责人方萍。被执行人刘永才,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刘永才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7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永才身份验证不一致,无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系执行主体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