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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恢38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王晓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王晓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恢38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王慧,行长。被执行人王晓培,女,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申请执行王晓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93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王晓培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豫0191执恢386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3日2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三、2019年3月7日本院将王晓培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19年3月8日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被执行人未到。

五、2019年4月22日查询公积金缴纳信息,被执行人未缴纳公积金。

六、2019年4月23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七、2019年4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19年4月24日约见申请人代理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代理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27260.42元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9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