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1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黄岐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蔡志成,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光,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揭阳市壹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区东山村牛路岭山地段。
法定代表人:陈章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揭阳工行)与揭阳市壹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阳公司)、揭阳市东宝工业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壹阳公司的生产线进行拍卖,拍卖款为7490300元。因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揭阳工行、揭阳市榕城区地方税务局东山税务分局、债权人吴育敏等155人提出参与分配。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07)广铁中法执字35号参与分配方案。吴育敏等68人于2018年8月6日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本院作出(2018)粤71民初4号民事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本院现已根据(2007)广铁中法执字35号参与分配方案分配揭阳市榕城区地方税务局被执行人应缴税款本金及滞纳金118262.98元,分配揭阳工行抵押债权优先受偿本息、评估费及案件受理费垫付款等共计7307185.52元,并收取执行费6485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壹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房地产等财产,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壹阳公司已于2009年3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执行人揭阳工行没有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也无法提供义务承受人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拍卖处分且分配完毕,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壹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无义务承受人,也未能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规定,本案可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 终结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国庆
审判员 刘洁雯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边志发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