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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532号之一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潘盈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潘盈数;虞罗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南路**。 负责人林建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晓珍,女,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潘盈数,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虞罗义,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潘盈数、虞罗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0446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9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潘盈数、虞罗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潘盈数、虞罗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19年3月28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虞罗义名下车牌号为浙C2××××菲亚特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9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4465元及利息,亦未交纳本案受理费1197元、执行费1644.98元。 鉴于被执行人潘盈数、虞罗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已对被执行人潘盈数、虞罗义进行网上布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324执3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