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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4执546号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青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9253657577。

法定代表人:王兴明,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飞,男,系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城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王晓青,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7)甘0724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王晓青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6579.59元(利息截至2017年4月13日),合计76579.59元。以后产生的利息,利随本清。本案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计831.5元,由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现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王晓青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0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青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王晓青自2019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本案案件款3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4执54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