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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85执保21号

梁金彪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梁金彪;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785执保21号 梁金彪、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梁金彪与被申请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在根河林业局回访费190851元。期限为一年。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