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2527号
原告:滕康红,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旭,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尚广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美,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滕康红与被告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查原告滕康红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滕康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