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02民初2527号

滕康红与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滕康红;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2527号

原告:滕康红,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旭,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尚广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美,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滕康红与被告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查原告滕康红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滕康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