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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民终1248号

郝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终1248号上诉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39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39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李大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璐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