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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执异44号

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东平县星华油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执异44号

申请人: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平。

申请执行人: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平县星华油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药业)与东平县星华油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平星华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确认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7年10月15日,祥瑞药业与联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祥瑞药业对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业经泰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2017年10月17日,祥瑞药业与联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分户)》,转让标的为[2017]泰仲调字第92号调解书项下的祥瑞药业对东平星华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2019年4月22日,祥瑞药业出具债权确认书,确认其已将[2017]泰仲调字第92号调解书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联赢公司。2019年4月22日,东平星华公司出具证明,表示已经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认为,祥瑞药业将债权转让给联赢公司,被执行人东平星华公司出具证明,表示已经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本案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通知到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后,联赢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第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 刚

审 判 员  张 林

审 判 员  张宗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新

书 记 员  陈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