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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6执4668号之一

陈礼平、杨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礼平;杨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4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忠,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陈礼平,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杨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陈礼平给付借款本金4475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50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93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陈礼平银行存款13005.22元。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陈礼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礼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忠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江向洋

审判员 唐雪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初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