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1024民初583号
原告:谢某1,住合水县。
被告:谢某2,住合水县。
原告谢某1与被告谢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当庭变更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66667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证人张某签订租房合同,原告将其位于××县边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约定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交付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五年内每年租金8万元,原告给被告2个月装修时间,同时约定租房期间届满被告提前2个月交清下一年房租。2017年7月被告交清第一年的8万元租金。被告损坏了原告的财物,通过拆迁办调解后折合了1.8万元。2018年5月15日第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提出解除合同,仍占用房屋至今。原告多次催要租金未果,被告狡辩以装修时间折抵房屋租赁期限。至今被告既不交钥匙腾房,又不交房租。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谢某2辩称:租赁房屋属实,但《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或政府拆迁征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租赁房屋于2018年5月8日已被政府征收,并与原告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故《租赁合同》终止。原告应退还被告多缴纳的7天房屋租金。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5月15日,谢某1将其位于××县边的房屋租赁给谢某2,并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五年内年租金8万元,后年租金10万元。《租房合同》第七条二项约定:因不可抗拒等自然因素或政府拆迁征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终止。第一年租金8万元谢某2已给付并在租赁房屋处经营汽车保洁。2018年5月8日,租赁房屋被征收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谢某1与谢某2签订了《改装损坏赔偿协议》。政府拆迁部门对谢某2的装饰装修进行评估。后谢某1陆续领取征收补偿款。现征收房屋未拆除。谢某1索要租金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租房合同》、《改装损坏赔偿协议》和证人证言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租赁房屋于2018年5月8日被政府征收,依照《租房合同》第七条二项约定该《租房合同》终止,故谢某1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解除谢某1和谢某2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二.驳回谢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谢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克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