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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5民初783号

袁举玺与郭正乾、刘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举玺;郭正乾;刘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5民初783号

原告:袁举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郭正乾,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刘正伟,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袁举玺与被告郭正乾、刘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袁举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举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举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实收340元),由原告袁举玺负担。

审  判  员   唐玉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宁

书  记  员   薛 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