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355号
原告:蔡秀,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于淼,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加防,男,1987年1月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被告:陈庆伟,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霞,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陈庆伟之妻。
被告:柴霞,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峰,山东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秀、陈加防与被告陈庆伟、柴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颜翠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