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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355号

蔡秀、陈加防等与陈庆伟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蔡秀;陈加防;陈庆伟;柴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355号

原告:蔡秀,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于淼,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加防,男,1987年1月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被告:陈庆伟,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霞,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陈庆伟之妻。

被告:柴霞,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峰,山东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秀、陈加防与被告陈庆伟、柴霞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颜翠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