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722财保80号

叶虎平、济南鸿特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峰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叶虎平;济南鸿特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80号

申请人:叶虎平,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

申请人:济南鸿特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济公路峰山路北段路西(酒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峰,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峰,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叶虎平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宗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责任限额为95万元的担保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鸿特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峰在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叶虎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