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021执406号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域镇黄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30178661。

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职员。

被执行人:王国新,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国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国新的银行存款35690.4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张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