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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394号之二

甄照华、祁旨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甄照华;祁旨建;祁晓虎;申远慧;祁连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3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甄照华,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祁旨建,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祁晓虎,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申远慧,女,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祁连忠,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甄照华与被执行人祁旨建、祁晓虎、申远慧、祁连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祁旨建、祁晓虎、申远慧、祁连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旨建、祁晓虎、申远慧、祁连忠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