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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1255号

遵义市南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居荣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遵义市南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居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255号

申请人:遵义市南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和平村田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80167137Y。

法定代表人:彭明桂。

被执行人:居荣伟,男,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现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人遵义市南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居荣伟其他案由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居荣伟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