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执1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磨焕革。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中交罚[2018]00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南宁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缴罚款1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以及中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市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桂A×××××号、桂A××××号大型汽车各一辆,本院已经于2019年2月19日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71执14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标科 执行员 黄桂源 执行员 徐耀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