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行初177号

薛喜云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薛喜云;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陈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行初177号原告薛喜云,女,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德宇、刘长红,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薛夏南街和小夏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少辉,主任。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陈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薛夏南街与姚夏路交叉口东陈三桥社区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发奎,主任。

原告薛喜云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子湖办事处”)、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陈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三桥居委会”)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于2018年9月25日以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龙子湖办事处为被告,陈三桥居委会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8)豫01行初371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薛喜云的起诉。

原告薛喜云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651号行政裁定,裁定: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初371号行政裁定;

二、驳回薛喜云对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三、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行终651号行政裁定,认定郑东新区管委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驳回原告薛喜云对被告郑东新区管委会的起诉。而对于龙子湖办事处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何信丽

审判员  胡 涛

审判员  付保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媛媛 关注公众号“”